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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局三措施做好研发支出计入GDP核算工作
2017-12-05 14:29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17〕90号)和省统计局《关于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通知》(鲁统字〔2017〕94号)要求,市统计局从2016年年报开始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生产总值核算,以充分反映研究与开发活动对地区经济的贡献水平,并系统修订了2010年以来的历史数据。

一是认真学习,明确要求。认真学习省局下发的《山东省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方法》与课件资料,明确核算范围、核算分类、资料来源和计算方法,为做好市县核算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积极协调,强化沟通。积极与局社会科沟通协调,获取2010-2016年来我市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具体情况,从源头保证数据来源。共同探讨重点关注指标,协商考核办法,为下一步提升数据质量、做好县区核算工作明确方向。

三是加强审核,确保质量。严格按照省局方案要求,对比原始年报分行业数据比重,从生产法与支出法、总产出与增加值、现价与不变价等方面对2010-2016年年报进行修订,确保生产法与支出法一致、总量与分行业相加一致,着力提高核算过程规范性和核算结果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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