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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生产总值核算修订生产总值核算数据的公告
2017-12-05 14:30  

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通知》(国统字〔2017〕90号)和省统计局《关于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地区生产总值核算的通知》(鲁统字〔2017〕94号)要求,市统计局从2016年年报开始将研究与开发支出计入生产总值核算,以充分反映研究与开发活动对地区经济的贡献水平,并系统修订了2010年以来的历史数据,修订结果如下:


2010-2016年我市生产总值数据修订情况








年份

地区生产总值(亿元)

增长速度(%)

修订后

修订前

变化

修订后

修订前

变化

2010

2416.95

2399.99

16.96

12.9

12.9

0.00

2011

2793.56

2770.45

23.11

12.1

12.0

0.11

2012

3043.11

3012.81

30.30

11.9

11.8

0.15

2013

3374.36

3336.81

37.55

11.1

11.0

0.12

2014

3611.59

3569.80

41.79

10.1

10.1

0.03

2015

3811.87

3763.17

48.70

7.2

7.1

0.12

2016

4081.81

4026.75

55.06

7.6

7.6

0.02


注:1、表中地区生产总值按现价计算,增长速度按不变价计算。

2、2015、2016年修订前的地区生产总值中,建筑业增加值已包含研究与开发支出数据,分别为0.47和0.95亿元。

从2010-2016年修订结果看,我市各年生产总值相应增加,年度之间变化不大;三次产业结构、最终使用结构有所变化,主要表现为第二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资本形成总额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有所提高。

特此公告。

  临沂市统计局

 2017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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