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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实施《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的通知
2017-09-28 15:06  

各县区统计局,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临港经济开发区统计局,市局各科室及所属各单位:

《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日前以国家统计局第21号令公布,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原《统计执法检查规定》同时废止。根据省统计局通知要求和工作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办法》,做好全市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全面掌握《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对依法执行统计法律法规规章情况监督检查和对统计违法行为查处的基本遵循。《办法》共6章50条,对统计执法监督检查的基本原则、职责权限、内容事项、方法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县、区统计局和市局各科室要深入学习《办法》,充分认识制定《办法》的意义和目的,全面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为依法依规做好本地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明确责任分工,严格实施《办法》各项规定

根据《办法》规定,市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在所属统计局领导下,具体负责指导监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对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法执行情况的检查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县级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构或者执法检查人员在所属统计局领导下,依据法定分工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组织指导下,负责监督本部门统计调查中执行统计法情况,对本部门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移交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处理。各级统计机构要统筹谋划,加强协调,明确分工,夯实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办法》实施工作。

三、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

各县、区统计局必须按照《办法》要求,强化责任担当,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责任制和问责制,切实保障执法监督检查所需的人员、经费和其他工作条件。完善统计执法监督检查机制,综合运用“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本县区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工作,严肃查处统计违法行为。各县、区统计局每年11月底前向市统计局报告本县区统计违法举报、统计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临沂市统计局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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